商標侵權中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我國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數是按照侵權具體行為來確定案件的管轄和主體的。
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都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許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2.銷售侵權商標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示或者銷售他人商標標示的。
4.未經同意更換商品商標并銷售的。
但是實際中,《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駛的;行使不同的權力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
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更有利于理解商標侵權中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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