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今天世紀鼎力給大家帶來一篇商標駁回復審案例,幫助大家更便于理解商標駁回復審。
“一卡通”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招商銀行在第30類金融服務等服務項目上向商標局提出“一卡通”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務上,直接敘述了服務的內容及特點,故依據原《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 (6)項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復審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一卡通”是申請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與申請保護的服務項目并無直接描述。申請人與“一卡通”之間深厚的聯系已為公眾所知曉,故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合議認為,雖然申請商標“一卡通”文字對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儲蓄銀行、信用卡”等服務項目的特點有一定的敘述性,但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廣泛的宣傳,“一卡通”文字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緊密的聯系,該文字已經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其他金融機構也在類似服務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因此,申請商標可以初步審定。
以上就是北京世紀鼎力今天給大家帶來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希望大家通過“一卡通”的案例,更加理解商標駁回復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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