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非突出識別部分主張權利難獲法院支持
華援思德公司訴稱,其發現在百度網中輸入“CERT培訓 陜西”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搜索結果中有陜西救援會所運營的涉案網站鏈接,陜西救援會在涉案網站及其所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多次使用了“CERT”字樣,涉嫌侵犯其商標權,且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審核義務,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CERT”系緊急救援相關行業約定俗成指代“社區應急響應隊”這一概念的簡稱。陜西救援會在涉案網站和涉案微信公眾號中使用“CERT”字樣的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犯。
綜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該案尚在上訴期內。
點評
注冊商標之所以獲法律保護,系因其具有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而此種標識作用來源于商標的顯著性部分。因此,對于所注冊商標系由多個元素組合而成的商標權利人,應知其權利基礎為該商標整體,且其中起標識來源作用的系商標的顯著性部分而非其中某個非突出識別的部分,因對權利基礎認識不明而提起的訴訟主張將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此外,在判斷通用名稱時,不僅是國家或行業標準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中已經列入的商品名稱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對于已經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標識某類商品或服務的名詞,也應認定為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對組成元素包含某通用名稱的組合商標主張權利時,如被訴標識即為該通用名稱的,一般亦難以獲得支持。(布 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