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還是炒作?《歌手5》陷版權糾紛,迪瑪希成背鍋俠
已經辦到第五季的《我是歌手》,今年改名《歌手2017》播出,人氣和收視率絲毫不受影響。尤其是哈籍小哥哥迪瑪希,成為最耀眼的一匹黑馬,第一期演唱《一個憂傷者的求助》,憑借高超歌技登上冠軍寶座,第二期以維塔斯的世界名曲《歌劇2》再度奪冠。
但一夜成名的之后,也招來了不小的麻煩。近日,湖南衛視收到一封來自維塔斯狀告其侵權的律師函,稱迪瑪希未經授權公開演唱自己創作的《歌劇2》,要求湖南衛視停止這種侵權行為,并給與相關解釋。
維塔斯原告變被告,湖南衛視成侵權老司機
這份寄到湖南衛視的律師函中稱:“1月28日播出的《歌手》節目中使用《歌劇2》作為迪瑪希·庫達依別列根的競演歌曲,演出內容通過電視、網絡平臺廣泛傳播。維塔斯和經紀人布多夫金理解有眾多觀眾希望《歌劇2》被精彩演繹,本著理解和寬容的態度,未對節目的侵權行為予以追究。但是,在湖南衛視1月30日播出的《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中,迪瑪希再次演唱了《歌劇2》,同樣被媒體平臺大范圍傳播。”
不過,林志炫在《我是歌手》第一季就翻唱過維塔斯創作的歌曲《歌劇》,但因傳唱度不及林志炫在節目中改編的《沒離開過》、《Easy Lover》等經典歌曲,所以,并沒有引發版權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這已經是《歌手》第二次被告侵權了。在第一季《我是歌手》的比賽中,湖南電視臺和羽泉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翻唱《燭光里的媽媽》,且更改著作權人李春利的署名。李春利因此向湖南衛視、羽泉發去律師函,要求其公開道歉,在媒體上更正錯誤,支付著作權使用費20萬。
今年1月1日,逃跑計劃發微博譴責歌手侵權。原來,在今年的湖南衛視跨年演唱會上,歌手鄧紫棋在不打招呼的情況下,翻唱了《夜空中最亮的星》,但因支持者甚少,淹沒在對方粉絲的口水戰中。
參加過《我是歌手》的音樂人李健,也曾在采訪中透露:“在《我是歌手》,也不是每個人都像我一樣,每首歌都要跟原作者打招呼。”也就是說,湖南衛視已經多次涉嫌侵權行為。
就在大家紛紛向維塔斯表示同情的時候,昨天晚上事情卻有了一個大逆轉。編劇李正虎發微博控告維塔斯抄襲他創作的詩歌《孩子快抓緊媽媽的手》,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改編為歌曲《母與子》,并多次用于商業演出。據小官了解,《孩子快抓緊媽媽的手》是李正虎為汶川地震創作的詩歌,僅在3個月后,維塔斯就發行了個人單曲《母與子》。
湖南衛視捆綁話題炒作? 迪瑪希被迫換歌成背鍋俠
這是否說明迪瑪希只要翻唱《歌劇2》,就涉嫌侵權呢?小官采訪到知識產權著名律師王軍律師團隊的王立巖律師,從法律角度解讀這一事件。
王律師認為,從維塔斯的聲明以《伯爾尼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為法律基礎,但法律維度的綜合評定還要看個案實際情況。
也就是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維塔斯作為《歌劇2》的詞曲創作者和演唱者,享有為原作品維權的權力。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湖南衛視對迪瑪希翻唱的《歌劇2》進行復制、傳播,屬于侵權行為。維塔斯有權要求湖南衛視停止播出演出內容。
不過,王律師也提出,“禁播”也不是唯一的救濟途徑和責任承擔方式。我國《知識產權法》中規定,表演者享有的權力包括:“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湖南衛視要求迪瑪希在華人春晚現場演唱《歌劇2》,湖南衛視除了要取得《歌劇2》表演者的許可,還要取得《歌劇2》歌詞、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表演者和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歌劇2》的表演者和著作權人均屬維塔斯。
而此次侵權事件也并沒看起來這么簡單。維塔斯只要求“禁播”,不要求索賠,在維權的目的下,另有隱情,律師函的末尾明確表示:“維塔斯和布多夫金也非常樂意與貴公司開展合作,共同為中國觀眾呈現更加豐富精彩的歌曲和節目。”原來,維塔斯將在四月份來華演出,這封律師函暗含邀請湖南衛視與之合作的意思,狀告迪瑪希侵權是在為自己的演出預熱。
微博大V“娛樂圈揭秘”發表微博稱,迪瑪希原本要演唱的歌曲并不是《歌劇2》,換歌是湖南衛視單方面提出的要求,與迪瑪希無關。空降微博熱搜的#迪瑪希收律師函被禁演#,是湖南衛視偷梁換柱捆綁話題,迪瑪希只是無辜的背鍋俠。
版權糾紛頻發歸因于“借鑒”與“侵權”界限不明
伴隨著音樂類節目的火熱,類似的版權糾紛問題屢見不鮮。2012年,歌手李代沫在《中國好聲音》中翻唱《我的歌聲里》,隨后,收到著作權人曲婉婷所屬的環球唱片公司的律師函。2015年,《中國好聲音》冠軍張磊也被指控侵權,因為他在比賽和商演中未經授權翻唱了民謠歌手馬頔的成名曲《南山南》。不過,這些案件最終的結局無外乎三種:
1、演唱者不再于公開場合翻唱相應歌曲。
2、演唱者和節目主辦方向著作權人道歉。
3、著作權人向演唱者和節目主辦方收取相關報酬。
這說明,侵權者產生侵權行為后,所付代價與所得利益相比,相形見絀。為何翻唱糾紛頻出是源于著作權保護機制不健全呢?據小官了解,并非如此。就我國的立法、司法情況來看,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機制是相對完善的。
事實上,我們國家的著作權立法、司法與國際接軌的程度也是很高的。音樂作品本身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在立法及司法保護的機制上來看也是相對先進的。除立法、司法層面的制度外,在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授權管理及維權實務等方面,各版權保護中心及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機構,也發揮著重大作用。
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獲權是一個繁瑣的過程,為了解決這個繁瑣的問題,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往往將音樂作品權利交流平臺的搭建作為一項核心服務內容,以吸納音樂作品著作權為基礎,為各界合作伙伴提供音樂作品的授權交流渠道。
早在2009年,國家版權局就出臺了向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收取音樂版權費的相關規定,版權費收取標準定為電視2.5元/分鐘、廣播0.3元/分鐘。程序上可采用不經許可、事后付款的形式,以打包付費的方式向音著協支付費用。
而音樂作品侵權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是因為侵權的方式和手段也在發生變化,一些侵權手法甚至相對隱蔽,甚至需要分解到音樂分軌的維度上才能辨識一二。對于這些相對復雜的、在創作維度上發生的侵權,直接原因跟音樂創作本身的空間是有關系的,這里可能涉及到“借鑒”和“侵權”的區分問題。“借鑒”與“侵權”之間的界限,在著作權法上是一個很深入的法理問題。
比如,去年音樂人梁歡質疑大張偉抄襲,指出大張偉改編《愛如潮水》照搬國外知名DJ Zedd的編曲,并放出兩段視頻與粉絲爭辯。大張偉回應,自己確實吸取了這名DJ的結構,但屬于借鑒。至今,這仍屬于音樂圈的一樁無解的亂案。
對于原作音樂作品的直接使用、復制、傳播,從國內的普遍商務實踐上來看,還是充分尊重原著作者權利的,一些情況下的授權獲取不及時,或有瑕疵,不排除是因為授權渠道不暢通導致的。
王律師表示,她的客戶有時候也會希望通過她的協助找到一些音樂作品的權利人獲取授權,這一方面是客戶對律師的信賴,另一方面也確實能看出一些音樂作品的授權渠道不暢通,導致希望獲取授權的人無法及時與權利人聯系并獲取授權的現實尷尬。
在演繹音樂作品時,如何更好地避免侵權的風險?王律師也給出了一些建議:
1、基于原作品進行演繹創作,或者對原作音樂作品進行直接使用,均以授權為基礎,當然,法律意義上的合理使用等確認無需授權的情形需要排除在外。
2、面對音樂作品的授權,需要充分考慮作品本身的權利分布情況,也就是先對音樂整體中所包含的可作為獨立作品存在的部分進行劃分,再就這些可作為獨立作品存在的部分分別理順權利狀態。
3、如果原作權利已經發生了流轉,就需要額外注意權利流轉鏈條的清晰,以保障所獲授權無瑕疵。
4、著作權人將作品委托給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各界合作伙伴提供音樂作品的授權交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