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瑪希翻唱《歌劇2》被指侵權 湖南臺不應“沉默”
最近,維塔斯致函湖南衛視要求禁播迪瑪希翻唱的《歌劇2》,又引起了不小風波。這是近年來,自汪峰控告旭日陽剛、曲婉婷控告李代沫等事件之后的又一次翻唱侵權案。話題雖新,但是基本邏輯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變化。好在經過前幾次的事件的討論,公眾也基本上有了比較清晰的認知:未經原著作權人許可的翻唱極有可能侵犯著作權。
國籍問題不妨礙追究侵權責任
在1月28日播出的《歌手》中,選手迪瑪希聽從湖南衛視欄目組安排,演唱了改編自俄羅斯著名音樂人維塔斯創作的《歌劇2》。1月30日,在湖南衛視的安排下,迪瑪希以同一曲目在《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簡稱“《聯歡》”)再次獻唱。之后,原歌曲創作者維塔斯及其經紀人、經授權享有《歌劇2》著作權的布多夫金通過律師致函湖南衛視,提出停止侵權、禁播迪瑪希在《聯歡》中的演出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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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近年來,自汪峰控告旭日陽剛、曲婉婷控告李代沫等事件之后的又一次翻唱侵權案。話題雖新,但是基本邏輯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變化。好在經過前幾次的事件的討論,公眾也基本上有了比較清晰的認知:未經原著作權人許可的翻唱極有可能侵犯著作權。音樂人李健對此有更直白的評述:這是“拿別人的東西賺錢”。顯然,即使在非專業人員樸素的法感情(指人們對法律采取的一種態度)中,這也并非恰當之舉。
就此事件本身而言,一個特殊之處在于,要求維權的維塔斯和布多夫金均為俄羅斯籍,并非我國《著作權法》直接保護的對象。但是,由于俄羅斯與我國同屬《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其中的國民待遇原則,維塔斯完全可以直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要求湖南衛視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國界問題是擋不住跨國告侵權的維塔斯和布多夫金的。
未直接針對迪瑪希是維塔斯的維權策略
顯然,在這次事件中,迪瑪希至少對原歌曲進行了改編和表演,而湖南衛視可能在歌曲的選擇等問題上進行了安排,并且本身對迪瑪希的表演進行了電視和網絡上的多途徑傳播。這就侵犯了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賦予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改編權、表演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當然,如果湖南衛視能夠證明其在迪瑪希的表演中既未向表演者迪瑪希支付報酬,亦未向觀眾等相關公眾收取報酬,則可以由于是“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而落入《著作權法》第22條“合理使用”范圍內,作為維塔斯方面控告侵權(至少是侵犯表演權)的抗辯理由,但就《歌手》和《聯歡》的節目性質而言,這條路恐怕走不通。
不少一開始指責維塔斯因為“過氣”,而想要借著小鮮肉迪瑪希炒作的“迪粉”們也很快轉過彎來——這起因迪瑪希翻唱而起的糾紛并沒有直接向迪瑪希索賠。不過也有人質疑:為什么不向迪瑪希發函要求停止侵權?不論是維塔斯對于“后生晚輩”的惺惺相惜,還是認為只有針對湖南衛視提起的維權要求才是真正治本,這都是維塔斯方面對于維權策略的選擇。
就法律而言,著作權屬于權利人的私權,可以由權利人自主處分。目前享有《歌劇2》著作權的布多夫金選擇不向直接翻唱者迪瑪希追究責任,也確實值得迪瑪希慶幸,否則僅僅是以“服從安排”為由抗辯恐怕難以完全逃脫侵權責任。相對的,即使布多夫金不追究迪瑪希的法律責任,作為獨立侵權個體的湖南衛視也難辭其咎。何況從維塔斯方面的態度來看,顯然是湖南衛視的大規模傳播而非迪瑪希的改編或演唱,才是要求維權的關鍵所在——對于維塔斯方面而言,正是這種大規模的傳播,直接破壞了其在市場上對原創音樂作品的控制,這也是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所在。
我國音樂作品著作權管理尚不完善
當下,許多對于音樂作品的翻唱如果要完成合法程序,多采用向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我國即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繳納固定標準的費用作為給予原著作權人報酬的方式,代替與著作權人協商取得許可的更高的交易成本。音著協與國外部分同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亦有交流協作。但遺憾的是,并非所有的音樂作品著作權均已交付音著協一類的組織管理,這一事件中的《歌劇2》就不在此列??磥恚苿又鳈嗉w管理組織的覆蓋面不僅殊為必要,而且任重而道遠。
事件發生以來,湖南衛視一直保持沉默,雖然迪瑪希和維塔斯兩派粉絲爭吵不休,卻也少有跳出來為湖南衛視洗白的。不知道這一次,湖南衛視的后續處理是否會像羽泉翻唱《燭光里的媽媽》時一樣,以“制作過程不夠嚴謹”一筆帶過。然而,在娛樂圈眾多的翻唱風波背后,卻始終能看到藝人、節目組甚至電視臺對于版權問題的輕視,也許這正是由于之前若干次維權事件的社會影響不足,讓侵權方心存僥幸。倘能借著某一次翻唱事件的東風,讓法律以仲裁者而非調解者的形象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對于以法制整肅頻發的侵權現象不無好處。